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囑託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其他和覆議意見。在肇事分析部分,應包括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等資訊。如果無法做成決議,可以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另外,在覆議結論後,應儘速回復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对于司法机关囑託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需要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这些信息是根據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所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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