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5 條
- 1.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覆議意見。
- 2.前項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 3.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 4.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 5.前二項覆議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得依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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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囑託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其他和覆議意見。在肇事分析部分,應包括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等資訊。如果無法做成決議,可以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另外,在覆議結論後,應儘速回復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对于司法机关囑託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需要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这些信息是根據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所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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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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