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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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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覆議。 三、案件覆議程序如次: (一)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委員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紀錄附卷備查。 (五)出席委(職)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覆議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覆議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同敘明。
  2. 2.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3. 3.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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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 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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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覆議。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