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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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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 2.覆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3. 3.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會派員列席說明。
  4. 4.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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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覆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