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 覆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3. 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會派員列席說明。
  4. 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