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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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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應召開覆議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鑑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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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應召開覆議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