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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1 條

  1. 1.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2. 2.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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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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