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4 條
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應召開鑑定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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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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