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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