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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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來看,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而根據法律解釋,公路監理機關應與回收處理業訂定契約,並且委託代保管之回收處理業必須經過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登記核可。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沒入的車輛或物品能夠得到適當的保管和處理,同時也提供了實際操作的細則和程序。 參考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輛車因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而被警察沒入,根據這項法條,警察應填製違規通知單並將該車移送給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的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和銷毀。這樣可以確保違規車輛得到適當的處理,同時也保障了相關程序的合法性。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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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