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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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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2. 2.前項執行銷毀沒入車輛之引擎應保留引擎號碼完整性。
  3. 3.第一項沒入車輛銷毀時,由主辦人員會同技術人員辦理,必要時並得指派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無法回答。

  • 沒入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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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