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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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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應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之證明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7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在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時,需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的證明文件,並向相關的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是合作社成立後,社員要進行車輛註冊或是更新執照時,必須提供合作社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社員辦理相關手續時的合法性。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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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應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之證明文件,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