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是依照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和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其社員主要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業。這條法規的依據主要是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以及相關的法令。关於這项法规的範例,可以參考到關於合作社成立和業務範疇的案例或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