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