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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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