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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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每五年應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一次。
- 2.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下列規定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 一、未滿十五年之罐槽體每三年應檢驗一次。 二、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之罐槽體每二年應檢驗一次。 三、滿二十年以上之罐槽體每一年應檢驗一次。
- 3.經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或檢驗機構等發現有安全之虞之罐槽體,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該罐槽車實施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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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