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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機構之檢測人員包含檢驗主管一人及檢驗人員至少三人,其資格如下: 一、檢驗主管應具大專以上機械、車輛相關科系畢業及三年以上機械、工安或品管之經驗。 二、檢驗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機械、車輛相關科系畢業及一年以上機械、工安或品管且具操作第八條所訂檢測儀器設備相關之經驗,並於經依本辦法許可之檢驗機構實習十四個工作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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