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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4 條
- 1.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不得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
- 2.汽車駕駛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六年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仍每滿一年換發一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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