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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2.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3.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4.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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