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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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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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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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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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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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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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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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