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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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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2. 2.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3. 3.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4. 4.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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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