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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者,由審驗機構送請交通部就審通過之檢測基準項目範圍給予認可,並發給檢測機構認可證書。
  2.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之機構,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有缺點者,審驗機構得通知申請機構於限期內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
  3. 檢測機構不得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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