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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2. 檢測機構申請遷移檢測場地、增列檢測場地或認可檢測項目時,審驗機構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事後實地評鑑之追查方式辦理。
  3. 檢測機構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審驗機構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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