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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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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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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檢測機構申請遷移檢測場地、增列檢測場地或認可檢測項目時,審驗機構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事後實地評鑑之追查方式辦理。
檢測機構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審驗機構
核
轉交通部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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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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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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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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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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