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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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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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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對審
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
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或不改善時,得
廢止
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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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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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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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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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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