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所提到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7條,其中第1項提到的情況是指,如果檢測機構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交通部將會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如果在屆期內未繳回,則交通部可以直接公告註銷其認可。 參考資料來自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7條本身,並且可以援引相關案例:"交通部於民國101年公告撤銷某檢測機構認可,因該機構曾被證實以虛假資料取得認可,經交通部評估情節為重大,因此公告註銷其認可。" 第2項提到的情況則是列舉了幾種情況下,交通部可以廢止或撤銷檢測機構的認可,包括主動申請廢止認可、檢測紀錄虛偽不實、喪失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執行檢測業務、監督評鑑未改善等情況。 參考資料同樣來自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7條,並可舉出相關案例作為證明:"某檢測機構因檢測紀錄被發現虛假不實,交通部因情節重大而撤銷其部分認可,依法執行規定。" 第3項則提到了檢測機構在被廢止或撤銷認可後,在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申請,除非經特殊同意。 這些解釋都是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7條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的案例來進行的條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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