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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測機構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交通部逕行公告註銷之。
  2.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廢止或撤銷其全部或一部之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檢測業務者。 四、監督評鑑缺點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或逾期不改善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交通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3. 檢測機構經依前二項規定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申請。但前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交通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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