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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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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不認可其所出具及簽署之安全檢測報告;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備查者。 二、經監督評鑑有缺失之情形。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複查。 四、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者。 五、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交通部或審驗機構辦理監督評鑑、申訴或爭議案件之處理,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通知仍未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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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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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不認可其所出具及簽署之安全檢測報告;俟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