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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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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檢驗時,經查有車輛未依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打造或進口者,除應停止該車輛辦理登檢領照外,應立即通報審驗機構及其他公路監理機關停止辦理該車型車輛之新領牌照登記檢驗。
  2. 2.前項車型尚未登檢領照之車輛應限期改善,並應逐車經審驗機構辦理查驗,查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廢止該車輛之合格證明書,查驗合格之車輛始得登檢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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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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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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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檢驗時,經查有車輛未依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