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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
  2. 冒用、偽造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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