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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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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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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其所
持有
之全部或一部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失其效力;其所持有之合格證明書,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
廢止
其全部或一部合格證明書: 一、主動申請廢止或
宣告
失其效力者。 二、經審驗機構查明有事實足認無法製造、打造、進口車輛或裝置者。
經廢止之合格證明書或失其效力之報告,不得作為本辦法所定之申請資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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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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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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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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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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