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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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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其所持有之全部或一部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失其效力;其所持有之合格證明書,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合格證明書: 一、主動申請廢止或宣告失其效力者。 二、經審驗機構查明有事實足認無法製造、打造、進口車輛或裝置者。
  2. 2.經廢止之合格證明書或失其效力之報告,不得作為本辦法所定之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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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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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名詞
  • 廢止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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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2-1 條規定:「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其所持有之全部或一部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失其效力;其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