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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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