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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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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審驗機構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必須對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進行詳實記載,並且這些文件至少要保存五年。 舉例來說,審驗機構在進行某型式車輛的安全審驗時,必須將所得到的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詳細記錄,包括車輛的安全性能、檢測過程的細節等等,並且這些文件要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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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