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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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