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根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審驗機構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必須對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進行詳實記載,並且這些文件至少要保存五年。 舉例來說,審驗機構在進行某型式車輛的安全審驗時,必須將所得到的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詳細記錄,包括車輛的安全性能、檢測過程的細節等等,並且這些文件要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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