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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2.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審驗機構繳交費用。
  3. 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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