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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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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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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屬
第八條第二項
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
公證人
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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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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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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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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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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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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