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8

快速跳轉
  1. 1.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料。 二、審驗車輛之車輛來歷憑證及車身或引擎號碼資料。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或安全檢測報告;除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外,其申請者與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所有者得為不同。但申請者與報告所有者不同時,另應檢附報告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2. 2.審驗車輛為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者,應另逐車檢附下列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一、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另應檢附載明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 二、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二)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或其所轄之指定保養維修廠、經銷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三)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四)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有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紀錄之進口車輛,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國外政府或其認可公證單位驗證之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修復證明文件,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之。 2.第二款第二目之修復證明文件,屬代理商所轄之指定保養維修廠、經銷商出具者,應由車輛進口者依公證法辦理認證。 3.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3. 3.前項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申請人得以關稅機關電子傳送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替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