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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2.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3.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4.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子控制裝置之申請者於取得電子控制裝置審查報告後,應向審驗機構申請製作領用依附件五規定之審查合格標識,並應逐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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