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審查報告者應為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人。
  2. 2.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或代理商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審查報告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為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經審驗機構依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審定申請者宣告之適用型式、範圍及文件有效性後,由審驗機構發審查報告: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影本: (一)國內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外進口完成車或其裝置之代理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二、規格技術資料: (一)基本資料。 (二)宣告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圖面或照片及功能、規格說明資料。 (三)同型式規格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檢測報告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技術文件。但申請者與文件所有者不同時,另應檢附文件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第十條規定之合格標識標示位置圖示說明。 三、申請者應檢附該檢測項目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品質管制之方式、人員配置、檢驗設備維護保養與校正、抽樣檢驗比率、記錄方式及其不合格情形之改善方式。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前款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另應包含審驗合格標章之申請、保管、黏貼、確認與遺失損毀補發等作業說明。 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三款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並應包含微型電動二輪車之馬達、電子控制裝置、電池、車架及充電器來歷資料文件留存方式說明。
  3. 3.同一進口人進口同型式規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自行使用且同一年度總數未逾三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僅供自行使用之審查報告: 一、前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資料。 二、進口人正式身分證明文件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裝置之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自行使用、不得販售或轉讓該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條的角度來看,根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9條,申請進行審查報告的資格為完成車或裝置的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人。申請者需要檢附各種證明文件以及規格技術資料,以完成審查報告的申請。這個法規的受審範圍不僅僅限於正式商業販售的產品,也適用於自行使用且未超過特定數量的進口產品。 在此法條中,具體的申請資料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授權代理證明文件、車輛的規格技術資料等。申請者需要提供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其中應包含品質管制的方式、人員配置、檢驗設備的維護保養與校正等內容。此外,法規也要求檢附審驗合格標章的申請、保管、黏貼、確認與遺失損毀補發等作業說明。從這個法條中可以看出,對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進行安全審驗,涉及到大量的申請文件、資料和流程,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會有相應的修改和補充。 對於進口人進口同型式規格的產品,法條中也有特定的審查報告申請流程和資格要求。進口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證明和切結書,以確保所申請的審查報告僅供自行使用,而非進行販售或轉讓。整體來看,這個法規對於進口和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和審查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審查報告者應為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人。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