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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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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驗機構應對審驗合格證明書之申請者執行實車抽驗,並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抽驗結果調整實車抽驗次數。
  2. 2.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實車抽驗之審驗規定如下: 一、每一申請者之實車抽驗以抽驗一輛為原則,同一申請者同時製造或進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時,應分別抽驗之。 二、實車抽驗應由審驗機構派員至申請者製造廠辦理;必要時,得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抽驗檢測之方法及基準依安全檢測基準辦理之,並應查驗車架號碼打刻方式、審驗合格標章是否依規定標示。 四、申請者未能依審驗機構所選定之車型提供車輛辦理實車抽驗者,視同實車抽驗不合格,審驗機構應停止受理該車型審驗合格標章之申請。但不預告之實車抽驗,不在此限。
  3. 3.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實車抽驗合格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初測:依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實車初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初測不合格。 二、複測: (一)原申請者於接獲審驗機構初測不合格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得詳述初測不合格原因及改善措施,向審驗機構申請複測。 (二)複測時應另抽驗一輛,並依安全檢測基準檢測。 (三)檢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複測不合格。
  4. 4.前項初測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停止該申請者辦理相關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各項申請,並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品質一致性現場驗。前項複測合格者,恢復其各項申請。
  5. 5.抽驗初測不合格者,未依期限向審驗機構申請複測或經複測仍不合格者,視為抽驗不合格;審驗機構應就抽驗不合格者,報請交通部廢止該申請者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宣告其審查報告失效。
  6. 6.第二項實車抽驗之抽驗車型及第三項安全檢測基準之檢測項目選定原則,應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審驗機構應對審驗合格證明書之申請者執行實車抽驗,並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抽驗結果調整實車抽驗次數。這表示審驗機構必須定期對申請者的審驗合格證明書進行實車抽驗,並且每兩年至少一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車輛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當一家審驗機構未按規定的頻率對審驗合格證明書進行實車抽驗,導致一輛顯然不合格的車輛被發放證明書,這可能導致安全問題和法律問題,因此合規性審查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依照該條款之規定,實車抽驗應由審驗機構派員至申請者製造廠辦理,必要時,得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這表示審驗機構必須根據需要派員到申請者的製造廠進行實車抽驗,並且在有必要時可以不預告辦理。這樣可以確保對車輛的審核是真實有效的。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審驗機構沒有按照程序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實車抽驗,或是未派員到製造廠進行抽驗,這可能導致對車輛審核的不確定性,進而影響車輛的安全質量。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對於複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複測不合格。這表示如果複測合格,則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則視為複測不合格。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複測能夠有效地判斷車輛的審核結果。 一個相關的案例是,當複測不合格項目未得到妥善處理,未依期限向審驗機構申請複測或經複測仍不合格,這樣的車輛可能會被視為抽驗不合格,進而會影響車輛的合格證明書申請。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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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審驗機構應對審驗合格證明書之申請者執行實車抽驗,並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抽驗結果調整實車抽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