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審驗機構應對審驗合格證明書之申請者執行實車抽驗,並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抽驗結果調整實車抽驗次數。這表示審驗機構必須定期對申請者的審驗合格證明書進行實車抽驗,並且每兩年至少一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車輛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當一家審驗機構未按規定的頻率對審驗合格證明書進行實車抽驗,導致一輛顯然不合格的車輛被發放證明書,這可能導致安全問題和法律問題,因此合規性審查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依照該條款之規定,實車抽驗應由審驗機構派員至申請者製造廠辦理,必要時,得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這表示審驗機構必須根據需要派員到申請者的製造廠進行實車抽驗,並且在有必要時可以不預告辦理。這樣可以確保對車輛的審核是真實有效的。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審驗機構沒有按照程序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實車抽驗,或是未派員到製造廠進行抽驗,這可能導致對車輛審核的不確定性,進而影響車輛的安全質量。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對於複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複測不合格。這表示如果複測合格,則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則視為複測不合格。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複測能夠有效地判斷車輛的審核結果。 一個相關的案例是,當複測不合格項目未得到妥善處理,未依期限向審驗機構申請複測或經複測仍不合格,這樣的車輛可能會被視為抽驗不合格,進而會影響車輛的合格證明書申請。 參考資料: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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