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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部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性審驗、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補發、換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項。
  2. 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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