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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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