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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發審驗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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