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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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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驗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審驗合格證明書逾期者失效,期滿前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
  2. 2.前項逾期失效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審驗機構應註銷該審驗合格證明書尚未使用之審驗合格標章,申請者並應依審驗機構規定期限繳回。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重新申請審驗,其原失效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車型符合已公告實施之各項安全檢測基準者,得免重新辦理該項目檢測。
  3. 3.已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其檢測項目有未符合新增或變更之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者,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換發,於未經審驗合格並取得新審驗合格證明書前,不得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或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行駛道路。
  4. 4.審驗合格證明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5. 5.前項審驗合格證明書包括合格證明及車型規格資料,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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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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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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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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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審驗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審驗合格證明書逾期者失效,期滿前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