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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廠或代理商申請延伸車型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檢附延伸之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2. 審驗機構辦理延伸審驗合格後,應檢具延伸之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換發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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