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1.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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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