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衛生福利部、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汽車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公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行車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人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衛生福利部、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汽車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公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行車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人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