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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國防部、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或各警察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及汽車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
  2. 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護措施,避免事故汽車之殘骸或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危及民眾安全,並防止現場遭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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