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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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簿儲金及支票儲金,得隨時支取,但個人存簿儲金,如一次支取達五百元以上時,郵政儲金機關得要求支取人先一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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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法第10條,存簿儲金及支票儲金得隨時支取,但個人存簿儲金,如一次支取達五百元以上時,郵政儲金機關得要求支取人先一日通知。根據此法條,個人存簿儲金一次支取超過五百元時,需要提前一日通知才能取款,這是保障儲戶的權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的郵政儲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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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