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2.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