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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