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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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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2. 2.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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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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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匯款人或受款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掛失或繳回郵政匯票及其效果;另國內郵政匯兌連線後,匯票遺失,係於掛失同時兌領匯款,並不補發副匯票,匯兌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副匯票之規定,已與實際作業不符,不予納入。   二、第二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一定條件下,其所負匯兌義務既已消滅,自得拒絕匯款人或受款人申請掛失或繳回郵政匯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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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匯款人或受款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掛失或繳回郵政匯票及其效果;另國內郵政匯兌連線後,匯票遺失,係於掛失同時兌領匯款,並不補發副匯票,匯兌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副匯票之規定,已與實際作業不符,不予納入。   二、第二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一定條件下,其所負匯兌義務既已消滅,自得拒絕匯款人或受款人申請掛失或繳回郵政匯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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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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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4 條規定:「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郵政匯票業經兌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