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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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立法理由參考匯兌法第九條及現行實務作業,明定郵政匯票受款人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後,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但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參考匯兌法第九條及現行實務作業,明定郵政匯票受款人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後,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但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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