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2條,郵政匯票受款人的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若不行使,將因時效而消滅。這表示收款人需在發票日起算三年內行使兌領請求權,否則將失去時效。例如,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中指出,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即屬請求,如未在發票日起算三年內行使,將因時效而消滅。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立法理由匯票之有效期間,原規定不得少於三個月,逾三個月應辦理展期,惟郵政匯兌連線後,已取消展期作業,爰將匯票兌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參照匯兌法第十一條有關匯票作廢之期限,規定為三年。
匯票之有效期間,原規定不得少於三個月,逾三個月應辦理展期,惟郵政匯兌連線後,已取消展期作業,爰將匯票兌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參照匯兌法第十一條有關匯票作廢之期限,規定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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