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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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