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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