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政儲金匯兌法12

快速跳轉
  1. 1.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中華郵政公司在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時,如果違反法令或章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進行糾正,並且可以進行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部分業務、解除負責人或職員的職務,或其他必要的處置。此外,如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中央銀行也有權停止其經營外匯業務一定期間。這些處分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來的,以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運作和合法經營。 參考資料: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相關規定 範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中華郵政公司違反郵政儲金匯兌法相關規定,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可能會受到各種處分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業務或解除負責人的職務等。

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立法理由一、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爰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財政部為一定之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二、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時,爰參考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由中央銀行為一定之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1030114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爰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財政部為一定之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二、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時,爰參考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由中央銀行為一定之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1030114 修正)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2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