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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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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4條,當存入郵局時,將根據存款的種類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例如,在案例中,被告曾出示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作為證明其存入一百二十萬的事實,這符合法條所述的憑證需求。

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立法理由參考儲金法第七條規定,明列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發給一定之憑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制定)

參考儲金法第七條規定,明列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發給一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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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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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4 條規定:「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