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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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立法理由儲戶於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匯業務係屬契約關係,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給付款項之程序,均係依法令及各種規章辦理。故於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於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發生冒領,中華郵政公司對已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自應視為已依法清償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現行郵政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內容相同,以其與民眾權利義務有關,爰予提昇為法律層次,俾符法制。
儲戶於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匯業務係屬契約關係,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給付款項之程序,均係依法令及各種規章辦理。故於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於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發生冒領,中華郵政公司對已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自應視為已依法清償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現行郵政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內容相同,以其與民眾權利義務有關,爰予提昇為法律層次,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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