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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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中華郵政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 三、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中華郵政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六、收受員工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 2.中華郵政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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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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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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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